【收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别、具体表现形式及处理适用条文
来源:澳客比分直播网 发布时间:2025-04-30 08:47:42根据中央纪委定期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别,可分为“两大类”“16小类”。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导致非常严重后果。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导致非常严重负担。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宴请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旅游安排
明改暗不改,加桌子不加人,隔离空间后仍由本人使用,或由暗门连接休息室、卫生间等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款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023年12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58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规定有: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别的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